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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侣共同贩卖淫秽视频牟利被判十年?近日,呼伦贝尔一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宣判。据悉,“90后”情侣于某和李某进入大学后不久相识相恋,有限的生活费满足不了二人的生活开支,于是二人产生了拍摄淫秽视频、照片赚钱的想法,也确实付诸实践。
毕业后,二人虽然都有参加工作,但工作的辛苦、压力,以及回报相比于大学时拍摄淫秽视频实在太低,于是二人重操旧业,辞职在家专职拍摄、出售淫秽物品牟利。经调查,二人共计获利365万元,被判刑十年。
网友或许会困惑,拍摄、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虽然确实可恶,但判刑十年是不是还是太重了呢?应当说,网友们的疑惑也不无道理,某些情况下强奸罪甚至特定类型的故意杀人罪判刑都没有达到十年。不过,本案中,于某和李某二人被判刑十年也不是法官乱判,还是于法有据的。
具体而言,于某和李某二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。根据刑法规定,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是指以牟利为目的,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。在前述案件中,于某、李某二人拍摄淫秽视频、照片传播并且吸收会员人数约达380余人,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。
本罪的法定刑有三档,构成本罪的基本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而情节严重的,则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若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,则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那么,到底什么样的程度可以到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及以上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呢?根据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、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,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就达到了本罪的入罪标准,若是违法所得达到了前述标准的二十五倍以上的,就属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
在前述案件中,司法机关认定于某和李某二人获利达到了365万元,远远超过了前述标准的二十五倍以上,远超了司法解释规定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标准。法院对二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,实际上是“情节特别严重”对应的第三档法定刑的最低刑,从这个角度来说,法院甚至还有“从轻处罚”的色彩。
不过,总的来说,虽然从该标准来说行为人确实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,但是从朴素的法感情以及罪刑均衡的角度来说,传播淫秽视频被判十年在合理性上还是值得进一步追问的。法院从获利的标准进行量刑虽然于法有据,但是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不仅仅限于获利,法院若是从二人制作的淫秽视频数量、吸引会员数量等进行评价,则对二人可以适用较轻档的法定刑,或许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。
无论如何,传播淫秽视频尤其对未成年人来说存在很大的不良影响,家庭、学校、社会、政府等各部门要共同参与构建良好的保护体系,争取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淫秽物品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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