员工离职“偷走”前东家技术秘密自立门户?法院判刑六年罚500万元

文/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豪


(相关资料图)

通讯员 云法宣

员工离职后自立门户成立新公司,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企业的技术秘密,以此生产并销售同类型产品获取暴利是否构成犯罪?4月11日,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。

员工离职“偷走”前东家技术秘密

2001年10月,日本牛尾子公司在广州市成立牛尾电机厂,主要生产“水银投影灯芯”产品。2005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,皮某某入职牛尾电机厂,先后担任NSH制造部经理、NSH品质部经理等职务,知晓员工对公司灯芯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有保密义务。

2015年,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某公司,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牛尾电机厂“水银投影灯芯”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,并生产、销售与牛尾电机厂“水银投影灯芯”产品实质相同的灯芯产品。

2020年12月,公安机关在莱某公司查获灯芯成品、半成品、生产设备等,现场扣押皮某某的手提电脑、硬盘中存有大量与牛尾电机厂“水银投影灯芯”的各项关键生产工艺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。

经审计,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,莱某公司销售同类型产品40余万个,按该公司销售毛利计,侵权产品毛利共7400余万元。

据此,公诉机关认为皮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牛尾电机厂的商业秘密,情节特别严重,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提请白云法院依法判处。

法院:该员工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牛尾电机厂的涉案技术信息系其多年研发创新而得,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,经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鉴定,牛尾电机厂的“水银投影灯芯”生产工艺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,且牛尾电机厂对该技术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。

皮某某明知道员工对公司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有保密义务,仍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技术信息,离职后成立莱某公司,使用该技术秘密生产相同产品投入市场,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,造成特别严重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。

白云法院一审判决:皮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五百万元。

判后,皮某某不服提起上诉。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该案件现已生效。

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,企业都会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泄,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,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。

法官在此提醒,劳动者违反约定和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,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利的,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。劳动者辞职后,仍然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,若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并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,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,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(更多新闻资讯,请关注羊城派 pai.ycwb.com)

来源 | 羊城晚报·羊城派

责编 | 陈倩

校对 | 赵丹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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